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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广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辄,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昆,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无固定职业。

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诉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宇昆、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不支付被告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966.90元、二倍工资差额21635.90元、工资3680.80元及失业救济金2574元。2、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张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记者、播音主持等岗位工作人员,被告张某某应聘上述岗位,但笔试成绩未合格,故被告张某某不符合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录取条件,不能成为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三部从事录制广告的临时性劳务,并按计件领取劳务费。由此,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不应当向被告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66.90元、二倍工资差额21635.90元、工资3680.80元和失业救济金2574元等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聘用合同制范畴。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作为用工单位未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按月向被告张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且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单方面解除与被告张某某间的劳动关系,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应按照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575-1号仲裁裁决意见,向被告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966.90元、二倍工资差额21635.90元、工资3680.80元和失业救济金2574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案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中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委员会(22)号会议纪要、黄石广播电视台(集团)招聘公告。拟证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适用“逢进必考”的用人机制,并于2015年12月12日发布了招聘记者等岗位工作人员考试公告。
证据二,被告张某某填写的应聘登记表及考试试卷。拟证明被告张某某因考试不合格,不符合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录用条件。
证据三,中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委员会(4)号会议纪要、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发布的《关于重申规范用人的通知》。拟证明:1、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三部实行总费用包干制,人员工资、业务经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广播三部自行承担;2、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重申用人机制,禁止各部门私自用人。
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临时出入证和广电大楼门禁卡。拟证明被告张某某系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员工及入职时间。
证据二,张某某填写的应聘登记表。拟证明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部门之间的调动情况。
证据三,2014年12月4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活动部程莉华主任间的工作邮件、2014年12月24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活动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贸举行的圣诞节活动的合影、被告张某某参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2015年新年工作会的节目单及工作照片、2015年5月23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执行茗山玫瑰花节活动的合影、2015年4月至6月间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执行黄石市第三届“寻找好声音”活动的合影、2015年8月7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共同主持“快乐小叮当”节目的合影、被告张某某“第四届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普通话大赛”活动的合影、工作执勤表、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工作期间与同事之间的工作往来邮件、被告张某某获得2015年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奖广播广告项公益广告分项黄石市二等奖等奖项。拟证明被告张某某是在2014年11月24日进入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工作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证据四,2015年6月至10月间及2016年1月至5月间的业务绩效发放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拟证明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
证据五,2016年5月20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三部潘某主任QQ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单方解除与被告张某某的劳动关系。
证据六,被告张某某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人事科科长以及文员朱某间对话的录音资料。拟证明被告张某某的入职时间以及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差欠其劳务费的事实。
各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对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证据一中出入证是临时的出入证,只能说明被告张某某曾因事出入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并不能证明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工作及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对证据二有异议,认为应聘登记表系被告张某某自行填写,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证据三中的工作邮件有异议,认为工作邮件系使用的网名,无法证实发、接件人的真实身份以及邮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对证据三中的活动方案及照片均有异议,认为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在组织的多次活动中均临时聘请主持、灯光等工作人员,而且合影照片看不出具体时间和地点,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四中的业务绩效发放表有异议,认为该表格系被告张某某单方出具,没有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财务人员或领导的签字或单位的印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银行交易明细写明了系发放的业务绩效,而业务绩效是被告张某某在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计件录制广告所获得的劳务费,而不是工资,故不能证实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五有异议,认为无法核实聊天记录中聊天者身份,亦无法认定聊天内容系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证据六有异议,认为无法核实录音音频中聊天者的真实身份,且录音内容中是对方未认可被告张某某2015年4月的活动补助未发放,不能证实被告张某某主张的事实。
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临时出入证和门禁卡只能证明被告张某某曾因事出入过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不足以证实原、被告自此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张某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相关事实,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2、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二中的应聘登记表只能证实在2015年12月被告张某某报考了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公开招聘考试,但应聘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系被告张某某自行填写,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3、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三中的邮件,因被告张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邮件接受及发送人的真实身份情况,亦无法核实该邮件的内容真实性,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三中的活动方案、工作分工表不能证实被告张某某以工作性质参与上述活动,亦不能证实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事实,故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证据三中的合影照片系被告张某某与他人合影,无法核实上述照片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4、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四中的业务绩效发放表,该表系被告张某某单方出具,没有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确认,无法核实该表的真实性,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证据四中的银行交易明细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证据内容真实,证据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5、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五QQ聊天记录,采用网络名字无法核实聊天者的真实身份,亦不能证实聊天记录内容系原告黄石广播电视台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
6、被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六系对话录音,被告张某某以此录音拟证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认可其入职时间以及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差欠其劳务费等事实,但该录音中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并未对被告张某某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某自2015年6月进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电台活动部从事节目主持人等工作,采用绩效报酬制度;2015年11月起转至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三部从事广告录制工作,实行岗薪加计件报酬制度。2015年12月,张某某参加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但未能通过考试。2016年5月20日,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解除与张某某间工作关系。在此期间,张某某与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8日,张某某向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向其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的工资3306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9282元、经济补偿金3993元、失业保险金2574元及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10月13日,黄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黄劳人仲裁字[2016]第57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支付张某某工资3680.80元、二倍工资差额21635.90元、失业救济金2574元及经济补偿金1966.90元。
另查明,1、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业务范围包括播映新闻电视节目和其他信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播映新闻广播、专题广播、文艺广播、提供资讯服务、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转播、产业经营。2、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支付被告张某某2015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工资分别为1500元、1000元、2382元、1001元、729元及2016年1月、2月、3月、4月、5月工资分别为2686元、2650元、2690元、2836元、2451元;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未向被告张某某支付2015年11月、12月工资,经查明2015年度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225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张某某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条件、技术条件和组织条件,系合法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被告张某某进入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时已年满16周岁,具有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有自己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被告张某某受到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的管理,并且在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广播三部从事广告等录制工作,并领取了劳动报酬。综上,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关于被告张某某入职时间的问题。被告张某某主张入职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张某某自述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间虽未领取劳动报酬,但已为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提供劳动,双方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既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张某某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并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依法确认,被告张某某入职时间为其自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处领取劳动报酬之日起即2015年6月。三、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解除与被告张某某的事实劳动关系行为是否违法问题。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解除与被告张某某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故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系违法解除与被告张某某间的劳动关系。四、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是否应给付被告张某某经济补偿金1966.90元、二倍工资差额21635.90元、工资3680.80元和失业救济金2574元的问题。1、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未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与被告张某某间的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并结合本院查明被告张某某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数额情况,确认原告张某某工作年限为11个月20天、平均月工资为1865元。综上,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支付被告张某某经济补偿金为1865元(1865元×1月)及二倍工资差额21758元(1865元×11个月20天)。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已查明被告张某某在2015年7、9、10三个月的工资均低于2015年度黄石市最低工资标准1225元,差额分别是225元、224元、496元,另外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两个月的工资未获取,故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应向被告张某某支付欠付工资3395元(225元+224元+496元+1225元+1225元)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故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应支付被告张某某失业保险金,另外2015年起黄石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每月858元),确认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应给付被告张某某失业保险金2574元(858元×3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86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758元,欠付工资3395元,失业保险金2574元,共计29592元。
二、驳回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石市广播电视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蓉

书记员: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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