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湖滨大道1388号。
法定代表人叶序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松林,黄某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88-1号。
法定代表人段少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在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光谷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青、刘家和,均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被告原告黄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原告黄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鄂黄某中民三初字第0001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告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分别为大冶国用(2014)0060061、0060062和006006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原告黄某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故被告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胡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黄某光谷激光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分别为大冶国用(2014)0060061、0060062和0060063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程莉娜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曹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