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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黄某精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汪光惠(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
徐中爽(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
黄某精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黄术学

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某市经济开发区观山路15号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尹本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光惠、徐中爽,均系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精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某市新下陆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
委托代理人黄术学,系该公司职工,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精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786元,由原告黄某市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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