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宏翔钙业有限公司
通山县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市宏翔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山县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先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石市宏翔钙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山县森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海兰
审判员:左光兴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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