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西塞山石板路。
法定代表人:石尚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永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牛角山路食品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春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某市西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永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永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93元由原告黄某市宏兴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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