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天然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刘会全(湖北黄石金秋法律服务所)
石本领
黄某某
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刘云
黄桂香
原告:黄石市天然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源建一村431-2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六,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会全,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本领,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刘云。
被告:黄桂香。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天然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吴某某、刘云、黄桂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天然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天然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黄石市天然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天然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黄石市天然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利荣
书记员: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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