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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诉戴某某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
李雪梅(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戴某某
张能(湖北黄石希望法律服务所)

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桂林南路15号。
负责人王义江,系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梅,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能,系黄石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诉被告戴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长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周绍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雅彬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石市多瑙河大酒店承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长黄晶晶
人民陪审员方三安
人民陪审员周绍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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