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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与何某某、江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朱魏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张亚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江桂兰

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460238-8。
法定代表人谈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魏东、张亚芳,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被告江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江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江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周雷刚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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