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朱魏东(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张亚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江桂兰
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磁湖东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460238-8。
法定代表人谈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魏东、张亚芳,均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被告江桂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江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与被告何某某、江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9日向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周雷刚
书记员:周海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