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1037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姜培铭,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大智路1号。
负责人:杨朝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315元,由原告黄某市国泰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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