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邓小峰(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
李通
黄石市嘉晶品科技有限公司
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趁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小峰,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通,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嘉晶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鹏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造成黄石市嘉晶品科技有限公司五处房屋损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2元,退还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造成黄石市嘉晶品科技有限公司五处房屋损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32元,退还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严云峰
审判员:童威
审判员:乐莉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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