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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吴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某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石市吴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袁家畈社区严家坳村。
法定代表人吴风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远文,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加。

原告黄石市吴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某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石市吴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吴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石市吴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黄石市吴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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