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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与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
刘志勇
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程美忠(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柯新周,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霞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美忠,系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16元,由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16元,由原告黄石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蓉
审判员:刘秋香
审判员:罗莲英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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