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
刘志勇
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
严凌飞
彭耀华
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
负责人张斌,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凌飞,系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耀华,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昌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黄某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地产)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下陆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下陆支行)、黄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盛地产委托代理人柯新周,被告农行下陆支行委托代理人严凌飞、彭耀华,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邓国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市房产局根据住建部及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定黄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就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印发黄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市房产局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履行职责所在。市房产局与农行下陆支行、华盛地产签订的黄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存在胁迫和不公平情形,故对华盛地产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华盛地产如认为市房产局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黄某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黄某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50元,款汇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某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市房产局根据住建部及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定黄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就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印发黄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并抄送相关部门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市房产局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履行职责所在。市房产局与农行下陆支行、华盛地产签订的黄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未存在胁迫和不公平情形,故对华盛地产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华盛地产如认为市房产局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黄某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黄某市华盛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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