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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44637696Q。
法定代表人:胡丽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涛,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延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055172XH。
法定代表人:吕俊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丽花苑”项目负责人,住大冶市。

再审申请人黄石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万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鄂02民申4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华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丽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涛、被申请人万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万力公司同华泰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所涉“富丽花苑”小区房屋建筑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由于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万力公司同华泰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的合同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万力公司同华泰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为有效合同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万力公司同华泰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八、工程价款支付2、华泰公司如不能按上述约定给万力公司支付工程进度和结算工程款,时间超过二十天的,则按所欠款额2%的比例向万力公司支付月息;直至付清所欠款本金和利息为止”。另外,万力公司同华泰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利息计算协议》,其中2015年9月30日关于富丽花苑1-6号楼利息计算协议约定:“……九、自2015年10月1日起,下欠乙方6965263.43元工程款……,按2%的月息计算,直至华泰公司本息付清为止”;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富丽花苑7号工程结算协议约定:“……二、甲乙双方同意按120万元整结算。三、本工程款计息:1、扣除保修金5%共计6万元。2、扣除税金6.5万元。3、应计算利息的总工程款107.5万元,此工程款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月息,至该工程款结清为止”。因万力公司同华泰公司签订的合同未经招标而为无效合同,故该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也当然无效。由于万力公司同华泰公司已完成了竣工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万力公司请求按照其双方已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利息计算协议》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但因本案的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无效,故对万力公司要求按2%的月息计算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而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故华泰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损失,支付给万力公司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万力公司同华泰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利息计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判决在其双方结算依据的基础上审核认定华泰公司欠万力公司具体数额为8,040,263.43元,经核算该认定并无不当,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华泰公司拖欠万力公司工程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华泰公司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拖欠万力公司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华泰公司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詹军
审判员 童威
审判员 贾华斐

书记员: 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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