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十五冶金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沿湖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声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仕勇,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十五冶金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十五冶金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十五冶金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十五冶金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黄石市十五冶金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余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