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吴炯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英姿、马云,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黄石中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华新路10号华顺大厦a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石大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某、胡某某、黄石中意贸易有限公司、石大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2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石斌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永安里9-1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黄房权证2006港字第××号)一套、案外人石国胜、谢玲玲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36号160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黄房权证经字第××号)一套、案外人卫薇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22号1号楼1-16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石斌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永安里9-13号房屋(房产证号为:黄房权证2006港字第××号)一套;查封案外人石国胜、谢玲玲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36号1602室房屋(房产证号为:黄房权证经字第××号)一套;查封案外人卫薇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22号1号楼1-1601室房屋(房产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胡某某、黄石中意贸易有限公司、石大政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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