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姜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瞿某某
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塞山区临江办事处中窑湾8号。
法定代表人顾光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瞿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瞿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祥国
书记员: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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