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姜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范元华
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湾8号。
法定代表人顾光元,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蕾、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范元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元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劲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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