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临江办事处中窑湾8号。
法定代表人顾光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蕾、石钧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
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黄石市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祥国 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书记员:刘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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