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王国民
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583号西。
法定代表人王书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鄂彬,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民。
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国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元,由原告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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