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中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湖滨大道741-86号。
法定代表人占潇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程、张建华,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百利坚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徐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中楚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楚特钢公司)诉被告宁波百利坚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坚特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楚特钢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告百利坚特钢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中楚特钢公司提供了担保人占潇钰名下的黄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楚特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宁波百利坚特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占潇钰名下的黄房权证西字第××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国和
书记员:陈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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