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尹杰
秦多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卫某某
余来济
刘海华
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杰,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多雄,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卫某某。
被告余来济。
被告刘海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卫某某、被告余来济、被告刘海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卫某某、被告余来济、被告刘海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蓉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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