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秦多雄(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李扬
熊某某
毛某某
吴海英
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多雄,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
被告毛某某。
被告吴海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吴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吴海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97元,由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97元,由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南火云
书记员:付丽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