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李扬
徐颖(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叶清秀
叶某来
贾方建
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颖,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叶清秀。
被告叶某来。
被告贾方建(系被告叶清秀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叶清秀、被告叶某来、被告贾方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清秀、被告叶某来、被告贾方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73元,由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73元,由黄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蓉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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