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165号。法定代表人:余一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晋、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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