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沿湖路465号。法定代表人:余一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晋晋、陈维芳,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管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管弘已实际履行,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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