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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细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65号。法定代表人:余一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京,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全细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下陆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张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冶炼路59号。代表人:汪旭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冶,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对全细英的损害后果承担10%赔偿责任,由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承担90%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1、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在窨井附近维修水管时,搬动了窨井盖板,完工之后并未将盖板盖好,导致全细英站在盖板上坠落受伤,该公司应对全细英的损害后果承担过错责任;2、其对盖板未盖好毫不知情,对全细英的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考虑到全细英系其雇员,其可以对全细英的损害后果承担10%赔偿责任。全细英二审中辩称: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施工完成后,未与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交接,本案属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施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中辩称:其不是施工人,不是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二审中辩称:其并未移动窨井盖板,是该发生距离其施工已过去两个多月,其维修行为与全细英的损害后果无关。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细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4,627.86元。一审法院认定:全细英系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雇员,负责华盛小区的保洁工作。2017年8月30日16时许,全细英在打扫华盛小区5栋路边草地时,因草地上的窨井盖塌陷,导致全细英掉入窨井受伤。全细英受伤后被送往黄石市第五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用24,569.64元,其中脾切除术的手术费为1,707元,阑尾切除术的手术费为896元。入院诊断:左侧胸腹部外伤;出院诊断:脾破裂,阑尾低级别粘液性肿瘤;长期医嘱:留陪一人;出院医嘱:注意饮食,不适随诊。同年9月27日,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黄求司鉴(2017)临鉴字第413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全细英脾摘除评定为八级伤残;2、全细英后期治疗费约2,000元;3、全细英伤后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期90日。庭审中,各方均同意按脾切除术手术费与阑尾切除术手术费之比例,计算全细英应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是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同年6月1日,华盛小区A5栋西头绿化带内自来水管道破裂,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进场维修。施工时,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与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施工场地恢复问题进行了口头协商。次日,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即施工完毕。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只进行了内部验收,未向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移交工作。施工地点离涉事窨井距离不足2米。窨井盖由三块水泥板构成,其中一块有明显搬动的痕迹。因水泥板一头与窨井壁接触的面积过小,全细英站上水泥板打扫卫生时,水泥板滑落窨井,导致其跌入摔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的竞合,鉴于全细英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主张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故依法确认案由为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关于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是该公司的分公司,该公司的民事责任可由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故对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二、关于全细英损失的认定问题。全细英主张获赔误工费4,400元(1,100元/月×4个月)、护理费5,371.8元(89.53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残疾赔偿金105,789.6元(29,386元/年×12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及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予以确认。全细英提出获赔赔付医疗费26,640.46元、鉴定费3,100元的诉讼请求。医疗费中有部分系全细英为治疗自身疾病所支出的费用,该部分费用应由全细英承担。根据各方关于医疗费用承担的意见,依法确认全细英应获赔的医疗费为17,470.32元(26,640.46元×1,707元÷2,603元)。鉴定费是全细英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获赔。全细英提出获赔交通费7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故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全细英的实际损失为误工费4,400元、护理费5,37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05,78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医疗费17,470.32元、交通费168元,共计140,531.72元。三、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涉案窨井的管理人,其未尽管理者职责,导致全细英受伤,故该公司应对全细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维修水管的地点,与涉案窨井距离不足2米,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该公司动过窨井盖,但该公司在施工后未与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存在工作疏忽,故该公司对全细英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间距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维修水管的时间较久,且涉案窨井位于道路旁边,如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尽到管理义务,足以发现涉案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故该公司应对全细英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因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能力独立承担本案的赔付责任,故对全细英提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对全细英的损害后果承担90%赔偿责任即126,478.55元(140,531.72元×90%),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承担10%赔偿责任即14,053.17元(140,531.72元×1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全细英赔偿款14,053.17元;二、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全细英赔偿款126,478.55元;三、驳回全细英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全细英、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全细英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其既可以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其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主张侵权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全细英站在窨井盖板上打扫草坪时,因窨井盖板垮塌坠井受伤。窨井安装盖板本就是为了安全保护作用。因此,全细英站在窨井盖板上打扫草坪,自身并无过错,其损害后果应由窨井的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窨井位于小区内,属于公共设施,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窨井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地下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对此,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其提出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维修水管时移动窨井盖板后,未将盖板盖好,亦缺乏证据证实。且湖北金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维修水管,并非在窨井中进行,就算是该公司移动了窨井盖板,其维修的时间与全细英受伤时间相隔近三个月,在此期间,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应该履行管理义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因此,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地下设施的管理者并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全细英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其不应对全细英的损害后果承担90%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黄石市世纪雅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黄显珠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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