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下陆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政府大楼八楼。
负责人:吴国兵,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军,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航,系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代理。
被告:陆某某,住黄石市。
被告:杨某某,系被告陆某某之妻。
原告黄石市下陆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与被告陆某某、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黄石市下陆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石市下陆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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