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陈炳(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黄某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罗克良
纪大文(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田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炳,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世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克良,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纪大文,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某雄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市下陆区宏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刚
审判员:晏平
审判员:刘秋香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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