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石市一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47号7号楼1036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鄂彬,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办广州路26号附2-1。
法定代表人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一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一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立案受理后已通知原告方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开具了相应票据,但原告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翩
书记员:江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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