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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小某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小某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铁山铜鼓地武黄路6号。法定代表人:袁良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孙某某之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孙某某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95号德盛大厦B座801室。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正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文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办公楼。负责人:金德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权,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01号。负责人:冯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新,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某小某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某某、刘巧、刘奇、湖北天顺汽车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梁正军、吕文忠、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鄂州法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鄂民申字第0017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黄某小某泡沫塑料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某小某泡沫塑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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