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
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西路磁湖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旭光村旭光大道和吉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尹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4295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B×××××号车辆。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952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9元,由申请人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B×××××号车辆。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兴冶特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952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9元,由申请人黄某奥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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