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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夕阳红养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华光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夕阳红养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牛尾巴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70752873L。法定代表人:戴文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刘向辉,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工程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黄某市沈下路644号。法定代表人:胡翠萍,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叶宇昆,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华光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黄某市点赞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黄某夕阳红养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因与华光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黄某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202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某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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