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胜阳港23-2104号。
法定代表人:雷火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黄某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盐店街1号。
法定代表人:朱纯时,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赤湖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熊迎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博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雷明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某市西塞山区澄月街办沿湖路346号房屋(房产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天安管桩构件有限公司、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雷明所有的坐落于黄某市西塞山区澄月街办沿湖路346号房屋(房产证号:黄房权证西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 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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