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华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靠垴村黄兴淑细屋。法定代表人:廖胜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男,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三慧,女,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黄某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桂林南路22-70号。法定代表人:李爱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某华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黄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AWUHD56Z0118Q000004A号保函为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2月28日,黄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华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市新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68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某华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静文
书记员: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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