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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闵卫华(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胡建国(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
雷国银(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
黄某国立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卢瑞娥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琴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闵卫华,系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大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国,系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国银,系湖北忠三(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第三人黄某国立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陈堂国,系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卢瑞娥,系该清算组成员,系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国立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案反诉费减半收取84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华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案反诉费减半收取84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汪潞璐
审判员:方三安
审判员:周绍明

书记员: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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