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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冶市纳某工贸有限公司、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磁湖路55号(时代.仁智山水s06号、s0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贻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乾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冶市纳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冶大道黄世升湾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陈某某,居民。
被申请人:陈彬,居民。
被申请人:大冶市华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湖滨路19号三栋附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陈云,居民。
被申请人:陈华,居民。
被申请人:大冶市正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殷祖镇殷祖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陈新本,居民。
被申请人:陈艳,居民。
被申请人:陈辉,居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冶市纳某工贸有限公司、陈某某、陈彬、大冶市华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陈云、陈华、大冶市正达矿业有限公司、陈新本、陈艳、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彬名下位于黄某市黄某港区天虹金福园8幢3-502号房屋。申请人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彬名下位于黄某市天虹金福园8幢3-5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田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书记员:桂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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