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杭州西路以南(丽岛半山华府49幢2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柯森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政,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锐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55号二层3-6室。
法定代表人:许路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盈东,上海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某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锐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鄂0202民初9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上海锐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号69×××65的银行存款5890.99元、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户69×××19的银行存款19354.44元。现申请人黄某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请求解除对担保人柯景铖名下位于西塞山区工商里3-11号门面(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西塞山区工商里3-a1号门面(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西塞山区工商里3-a2号门面(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西塞山区工商里3-a3号门面(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锐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号69×××65、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户69×××19的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柯景铖名下位于西塞山区工商里3-11号门面(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西塞山区工商里3-a1号门面(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西塞山区工商里3-a2号门面(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西塞山区工商里3-a3号门面(房权证号为:黄房权证西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海鹰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
法官助理闵丽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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