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姜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石均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史某
原告黄某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塞山区临江办事处中窑湾8号。
法定代表人顾光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蕾、石均中,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史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永红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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