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反诉原告):黄某中陆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河口镇石龙头村。法定代表人:石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文,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反诉被告):黄某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西塞山区黄某大道626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年俊,黄某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中陆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某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某中陆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许冬以其名下的鄂B×××××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140920463)、谢铭以其名下的鄂B×××××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098518)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某德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案外人许冬以其名下的鄂B×××××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140920463);三、查封登记于案外人谢铭以其名下的鄂B×××××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09851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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