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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与柳州市第八中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东贝制冷有限公司
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
张苗
柳州市第八中学
杨鹏五(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铁山区武黄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苗,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柳州市第八中学,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385号。
法定代表人罗卫国,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鹏五,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黄某东贝制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制冷公司)诉被告柳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柳州八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武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徐昊、人民陪审员王凤鸣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贝制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亚、张苗和被告柳州八中的委托代理人杨鹏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东贝制冷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州市第八中学赔付原告黄某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欠款167312.5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3年11月12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内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被告柳州市第八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6元,款汇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154101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东贝制冷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州市第八中学赔付原告黄某东贝制冷有限公司欠款167312.50元及利息(利息自1993年11月12日起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内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6元,由被告柳州市第八中学负担。

审判长:陈武
审判员:徐昊
审判员:王凤鸣

书记员:徐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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