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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鄂州市海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邵国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杭州西路208号15楼。法定代表人:高国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严丽亚(实习),均系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申请人:鄂州市海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碧石渡镇李边村十一组(原碧石轧钢厂)。法定代表人:邵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邵国华。被申请人:田晓惠。被申请人:刘细莲。被申请人:卫才广。被申请人:曹炜岚。被申请人:邵家华。被申请人:卫敏。被申请人:邵忠华。

申请人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鄂州市海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邵国华、田晓惠、刘细莲、卫才广、曹炜岚、邵家华、卫敏、邵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鄂州市海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邵国华、田晓惠、刘细莲、卫才广、曹炜岚、邵家华、卫敏、邵忠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州市海某模具制品有限公司、邵国华、田晓惠、刘细莲、卫才广、曹炜岚、邵家华、卫敏、邵忠华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某东楚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亚萍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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