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葛某
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磁湖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079394-x。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飘,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葛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又林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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