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苓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上述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汉平(系黄某某妹夫),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上述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长宁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某某、张某某、张苓砚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彭军、徐伟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董菁菁
书记员: 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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