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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相逢与高某路、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相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黄相逢与被告高某路、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以目前找不到被告高某路且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相逢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相逢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郭礼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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