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傅维敏(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
胥文俊(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
左某某
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维敏,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胥文俊,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爱民
书记员:郭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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