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玲玲。
委托代理人穆建民,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某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玲玲诉被告荣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被告辩称原告尚未提交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材料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尚待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玲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怀伟
书记员:张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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