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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吴绍武、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吴绍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系被告徐某之夫。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吴绍武之妻。

原告黄某诉被告吴绍武、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绍武、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6日,被告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诺按月利率2.5%计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徐某催讨借款未果。因被告徐某与吴绍武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某对借款负有清偿之责。原、被告更换借条时因并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故本院对原告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徐某、吴绍武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黄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吴绍武、徐某共同承担,本院对原告要求吴绍武共同承担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吴绍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徐某、吴绍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晓春 审 判 员  陈永成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书记员: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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