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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荣与赵某某、赵永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荣
赵永兴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黄某荣。
被告赵永兴。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系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永兴,与被告赵某某系父子关系。
原告黄某荣因健康权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永兴、赵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8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侵害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某是未成年人,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被告赵永兴承担。原告如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其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二被告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永兴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6431.79元的70%,即4502.25元。
案件受理费500.00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赵永兴承担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侵害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某是未成年人,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被告赵永兴承担。原告如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其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二被告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永兴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6431.79元的70%,即4502.25元。
案件受理费500.00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赵永兴承担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付卫民

书记员:李欣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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