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荣
赵永兴
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黄某荣。
被告赵永兴。
委托代理人龚丽娜,系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永兴,与被告赵某某系父子关系。
原告黄某荣因健康权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永兴、赵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84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侵害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某是未成年人,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被告赵永兴承担。原告如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其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二被告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永兴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6431.79元的70%,即4502.25元。
案件受理费500.00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赵永兴承担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侵害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某是未成年人,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被告赵永兴承担。原告如认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其对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二被告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永兴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6431.79元的70%,即4502.25元。
案件受理费500.00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赵永兴承担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付卫民
书记员:李欣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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