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县升昌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法定代表人冯玉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永辉,双鸭山市岭东区法律援助。
原审被告周某某。
上诉人集贤县升昌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5)四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金环
审判员 李曌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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